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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不契合国家规范的产品 天津市鑫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罚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商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津市监宝队案〔2021〕6号),触及天津市鑫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居处: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B2-110 (挂号存案的经营场所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2号路北侧1号厂房)

  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接到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出具的两份查验陈说。其间,编号为2020-JN-FJD-032的查验陈说显现,经对天津市鑫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11月份出产的规格型号为DN125 D71X-16Q的蝶阀进行抽样查验,所检项目中阀体壁厚丈量不契合GB26640-2011《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度要求规范》规范中规则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2020-JN-FJD-033的查验陈说显现,经对天津市鑫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11月份出产的规格型号为DN50 D341X-16Q的蝶阀进行抽样查验,所检项目中阀体壁厚丈量不契合GB26640-2011《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度要求规范》规范中规则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查验陈说定论无异议。2021年1月18日、3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当事人出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与抽检定论不合格同批次蝶阀,未采纳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询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在坐落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2号路北侧1号厂房的出产经营场所出产了规格型号为DN125 D71X-16Q、DN50 D341X-16Q的蝶阀各2台。其间,规格型号为DN125 D71X-16Q的蝶阀出产成本为48元/台,出售价为60元/台,规格型号为DN50 D341X-16Q的蝶阀出产成本为130元/台,出售价为163元/台。2020年11月10日,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地点当事人出产经营场所对上述两个批次蝶阀进行抽样查验,所出具的查验陈说显现,规格型号为DN125 D71X-16Q的蝶阀经抽样查验,所检项目中阀体壁厚丈量不契合GB26640-2011《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度要求规范》规范中规则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规格型号为DN50 D341X-16Q的蝶阀经抽样查验,所检项目中阀体壁厚丈量不契合GB26640-2011《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度要求规范》规范中规则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满意出产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产品的构成要件。上述两个抽检定论不合格批次的蝶阀货值金额为446元,违法所得为19.35元。

  1.2021年1月12日,宝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出具的案子线页,证明案子的来历。

  2.2021年1月12日,收到的由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出具的查验陈说2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出产的两个批次蝶阀经抽样查验定论不合格的现实。

  3.2021年1月12日,收到的由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供给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所出产蝶阀的出售价格以及查验组织在施行抽样时购买样品的现实。

  4.2021年1月12日,宝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科供给的天津市津南区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寄送查验陈说的快递信息单复印件1份,共1页,制造的快递信息网页截屏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接到案源资料的时刻。

  5.2021年1月18日,在坐落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2号路北侧1号厂房当事人出产经营场所制造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制造的现场相片取证单6张,共6页,伴随查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托付书1份,共1页,证明伴随查看人员身份、当事人现已收到蝶阀查验陈说的现实以及当事人出产经营情况。

  6.2021年2月8日,对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制造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出产、出售涉案两个批次蝶阀的现实情节。

  7.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供给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管海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供给的存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测组织施行抽样的地址)现已依法挂号存案的现实。

  9.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供给的授权托付书1份,共1页,王爱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托付人的身份和受托付权限。

  10.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供给的涉案两个批次蝶阀的出产任务单1份,共1页,入库单1份,共1页,出售台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出产、出售涉案两个批次蝶阀的数量、出售价格等现实情节。

  11.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供给的涉案两个批次蝶阀的产品查验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两个批次蝶阀进行查验的现实。

  12.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供给的成本核算资料1份,共1页,证明涉案两个批次蝶阀的出产成本。

  13.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签字供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核算阐明1份,共1页,证明涉案两个批次蝶阀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14.2021年2月8日,当事人授权托付人王爱民签字供认的天津市商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公示的当事人行政处分信息网页截屏取证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分。

  15.2021年3月1日,在坐落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2号路北侧1号厂房当事人出产经营场所制造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制造的现场相片取证单3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现实。

  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的规则。

  鉴于当事人系初度违法,且在案子查询过程中可以供认违法现实,涉案批次产品除了查验组织用于抽样查验外,未在流通领域对顾客售出,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的。”和《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裁量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产品没有出售的;……4.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的规则予以从轻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本机关决议责令当事人中止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9.35元;2.处违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446元等值罚款44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务指定账户,缴款途径详见本决议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许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